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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
淺談提出請求債權之方式及時效
現代社會是一個工商發達與法治完備的社會
,
我們每天可能會做了一個或數個以上的法律行為
,因而與他人產生債權債務關係,小者例如在便利超商買早餐(買賣契約)、借給同事一枝筆(使用借貸契約)、以宅急便寄物品給親友(運送契約)…,大者例如透過仲介業者買賣不動產(委任契約、買賣契約)、借50萬元給朋友或向銀行借款50萬元(消費借貸)、與朋友合作投資事業(合夥契約)…;我們也可能會因為一些法律事實的產生而與他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,例如與他人發生車禍、被詐騙集團詐騙財物…。總言之,在我們生活周圍會遭遇大大小小不同的法律問題,不同的法律問題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規範、不同的效果,甚至是連主張權利之方式亦有區別。礙於篇幅,在此僅就一般人或中小企業欲追索民事債權,其常見之可利用之法律制度、所需具備之文件…等提出說明,並提醒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問題。
首先,吾人欲透過法院主張債權之方式,常見的至少包括以下兩種方式:
聲請支付命令:支付命令是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的一種程序,相對於民事訴訟程序,支付命令是一種簡單又方便快速的制度。白話一點來講,今天如果我們取得書面債權證明文件,例如契約書、借據、支票、本票、車禍診斷證明書…,我們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法院形式上審核我們所提出的債權證明文件無誤後,將會核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,法院不會開庭,若債務人在合法收受支付命令的送達(若未合法送達則支付命令失效)後20日內未向法院提書書面聲明異議,則該支付命令將確定,屆時我們可持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財產,並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。
提起民事訴訟:無法依支付命令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者,皆可以民事訴訟起訴方式主張權利,民事訴訟程序要填寫起訴狀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繳納裁判費用,接著由法院分案給法官開庭審理,法官將會通知雙方到法院開庭進行辯論,至於開庭審理的期間跟次數則不一定,通常視案件複雜程度、雙方證據主張多寡而定,期間短者二至三個月,期間長者超過一年也有。在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,我們可持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財產,並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。
再者,法律不保障讓權利睡著的人,只要是法律上的「請求權」,就會有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適用;換言之,我們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主張我們的請求權,若過一定期限,則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「拒絕給付」。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原則上規定在民法,但有些特別的請求權規定在其他法律,大略整理常見的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如下:
一、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:15年(民法第125條規定)。換言之,債權人必須在請求權可行使時起15年內提出請求,適用此時效規定常見的權利,例如借款、合會款…。
二、五年短期請求權消滅時效:5年(民法第126條規定)。適用此時效規定常見的權利,例如利息、租金、薪水…。
三、兩年短期請求權消滅時效:2年(民法第127條規定)。適用此時效規定常見的權利,例如工程款、住宿費、飲食費…。
四、其他短期請求權消滅時效:例如對支票發票人之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年、對本票發票人之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為3年(票據法第22條規定)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