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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案件
淺談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
依據目前民法相關規定
,
滿
20
歲為成年人
,
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
,
所謂的完全行為能力是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
(
例如訂立買賣契約
)
的能力
,
不須他人
(
家屬
、
長輩
)
之同意即可生效
;至於未滿20歲之人,因為辨識能力較差,原則上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所為相關法律行為無效,或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。
但是現實上並非所有年滿20歲的人都有完整的識別能力,有些人因為先天的因素而欠缺完整的識別能力,例如智能障礙、精神疾病…,有些人則因為後天因素而欠缺完整的識別能力,例如車禍後成為植物人或近植物人狀態、因年齡已高所產生之失智症…,由於這些年滿20歲之人有「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」或「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」之情況,所以民法設有「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」制度,以保障其權利。
依據民法規定,「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」可區分兩種:
監護宣告:成年人有「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」之情況,可由特定親屬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,經法院指定特定醫療院所醫師評估後符合,則通常由法院在特定親屬內選定親屬為其法定代理人,成年人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後,在法律上便無行為能力,之後便由法定代理人代替該成年人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。簡單來講,喪失辨識能力的人在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後,就由法定代理人來負責照顧,並管理一些財產上的事務,但是為了保護受監護宣告人,同時也為了防止法定代理人的失職,所以在涉及受監護宣告人的重大財產處分時(例如要賣掉土地籌措受監護宣告人的養護費用),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另外向法院取得准予處分土地之裁定,才能將土地移轉過戶賣出。
輔助宣告:成年人有「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」之情況,可由特定親屬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,經法院指定特定醫療院所醫師評估後符合,則通常由法院在特定親屬內選定親屬為輔助人,成年人被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後,在法律上便成為限制行為行為能力之人,原則上只能做一些生活日常所需的法律行為,例如買早餐、買飲料、坐公車…,如果是涉及重大的法律行為時,例如借錢、訴訟、簽約、處分資產、結婚、訂立遺囑…,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有效。
這個社會變遷得很快
,
面對我們周遭的親友的身心理變化
,
有時須透過法律來保障其權利
,
有人因父親中風癱瘓而勇敢提出監護監護宣告之聲請
,
並擔任父親之法定代理人
,
將父親名下之財產用來照顧父親
,
為父親提供一個安詳安穩的晚年
,
同時也避免了手足間扶養義務之推卸及遺產之爭奪
;
有人因女兒智能不足而擔心女兒遭騙婚或訂立遺囑
,
因而提出輔助宣告之聲請並擔任女兒之輔助人
,
女兒為結婚登記或預立遺囑時須經輔助人之同意始生效力
,
藉以保護弱勢之女兒
。
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
,
共勉之。
依據目前民法相關規定
,
滿
20
歲為成年人
,
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
,
所謂的完全行為能力是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
(
例如訂立買賣契約
)
的能力
,
不須他人
(
家屬
、
長輩
)
之同意即可生效
;至於未滿20歲之人,因為辨識能力較差,原則上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所為相關法律行為無效,或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。
但是現實上並非所有年滿20歲的人都有完整的識別能力,有些人因為先天的因素而欠缺完整的識別能力,例如智能障礙、精神疾病…,有些人則因為後天因素而欠缺完整的識別能力,例如車禍後成為植物人或近植物人狀態、因年齡已高所產生之失智症…,由於這些年滿20歲之人有「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」或「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」之情況,所以民法設有「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」制度,以保障其權利。
依據民法規定,「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」可區分兩種:
監護宣告:成年人有「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」之情況,可由特定親屬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,經法院指定特定醫療院所醫師評估後符合,則通常由法院在特定親屬內選定親屬為其法定代理人,成年人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後,在法律上便無行為能力,之後便由法定代理人代替該成年人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。簡單來講,喪失辨識能力的人在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後,就由法定代理人來負責照顧,並管理一些財產上的事務,但是為了保護受監護宣告人,同時也為了防止法定代理人的失職,所以在涉及受監護宣告人的重大財產處分時(例如要賣掉土地籌措受監護宣告人的養護費用),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另外向法院取得准予處分土地之裁定,才能將土地移轉過戶賣出。
輔助宣告:成年人有「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」之情況,可由特定親屬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,經法院指定特定醫療院所醫師評估後符合,則通常由法院在特定親屬內選定親屬為輔助人,成年人被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後,在法律上便成為限制行為行為能力之人,原則上只能做一些生活日常所需的法律行為,例如買早餐、買飲料、坐公車…,如果是涉及重大的法律行為時,例如借錢、訴訟、簽約、處分資產、結婚、訂立遺囑…,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有效。
這個社會變遷得很快
,
面對我們周遭的親友的身心理變化
,
有時須透過法律來保障其權利
,
有人因父親中風癱瘓而勇敢提出監護監護宣告之聲請
,
並擔任父親之法定代理人
,
將父親名下之財產用來照顧父親
,
為父親提供一個安詳安穩的晚年
,
同時也避免了手足間扶養義務之推卸及遺產之爭奪
;
有人因女兒智能不足而擔心女兒遭騙婚或訂立遺囑
,
因而提出輔助宣告之聲請並擔任女兒之輔助人
,
女兒為結婚登記或預立遺囑時須經輔助人之同意始生效力
,
藉以保護弱勢之女兒
。
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
,
共勉之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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待更新
民事案件
淺談提出請求債權之方式及時效
現代社會是一個工商發達與法治完備的社會
,
我們每天可能會做了一個或數個以上的法律行為
,因而與他人產生債權債務關係,小者例如在便利超商買早餐(買賣契約)、借給同事一枝筆(使用借貸契約)、以宅急便寄物品給親友(運送契約)…,大者例如透過仲介業者買賣不動產(委任契約、買賣契約)、借50萬元給朋友或向銀行借款50萬元(消費借貸)、與朋友合作投資事業(合夥契約)…;我們也可能會因為一些法律事實的產生而與他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,例如與他人發生車禍、被詐騙集團詐騙財物…。總言之,在我們生活周圍會遭遇大大小小不同的法律問題,不同的法律問題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規範、不同的效果,甚至是連主張權利之方式亦有區別。礙於篇幅,在此僅就一般人或中小企業欲追索民事債權,其常見之可利用之法律制度、所需具備之文件…等提出說明,並提醒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問題。
首先,吾人欲透過法院主張債權之方式,常見的至少包括以下兩種方式:
聲請支付命令:支付命令是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的一種程序,相對於民事訴訟程序,支付命令是一種簡單又方便快速的制度。白話一點來講,今天如果我們取得書面債權證明文件,例如契約書、借據、支票、本票、車禍診斷證明書…,我們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法院形式上審核我們所提出的債權證明文件無誤後,將會核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,法院不會開庭,若債務人在合法收受支付命令的送達(若未合法送達則支付命令失效)後20日內未向法院提書書面聲明異議,則該支付命令將確定,屆時我們可持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財產,並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。
提起民事訴訟:無法依支付命令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者,皆可以民事訴訟起訴方式主張權利,民事訴訟程序要填寫起訴狀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繳納裁判費用,接著由法院分案給法官開庭審理,法官將會通知雙方到法院開庭進行辯論,至於開庭審理的期間跟次數則不一定,通常視案件複雜程度、雙方證據主張多寡而定,期間短者二至三個月,期間長者超過一年也有。在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,我們可持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財產,並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。
再者,法律不保障讓權利睡著的人,只要是法律上的「請求權」,就會有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適用;換言之,我們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主張我們的請求權,若過一定期限,則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「拒絕給付」。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原則上規定在民法,但有些特別的請求權規定在其他法律,大略整理常見的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如下:
一、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:15年(民法第125條規定)。換言之,債權人必須在請求權可行使時起15年內提出請求,適用此時效規定常見的權利,例如借款、合會款…。
二、五年短期請求權消滅時效:5年(民法第126條規定)。適用此時效規定常見的權利,例如利息、租金、薪水…。
三、兩年短期請求權消滅時效:2年(民法第127條規定)。適用此時效規定常見的權利,例如工程款、住宿費、飲食費…。
四、其他短期請求權消滅時效:例如對支票發票人之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年、對本票發票人之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為3年(票據法第22條規定)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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